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8647號
TPDV,110,司促,18647,2021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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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6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方聰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柒仟壹佰玖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伍拾伍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0年度司促字第18647號)
緣債務人方聰益於民國93年10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
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
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民
國110年09月21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327,191
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
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
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
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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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