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8638號
TPDV,110,司促,18638,2021110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6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品華(原名徐滿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參佰貳拾參元,
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債務人徐品華(原名徐滿足)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
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88年11月25日起,按
月償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約定
,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
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
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實感德便,謹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