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637號
聲 請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相 對 人 呂龍生(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 之訴。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均著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1月5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惟相對人即債務人呂龍生業於110年1月18日死亡,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相對人已無當事人 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故聲請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駁回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