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8419號
TPDV,110,司促,18419,202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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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4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詩婕(原名郭倩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柒佰參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
滯當期(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連續二個月當月計付
新臺幣肆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
約金,違約金每次連續最高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債務人郭詩婕(原名郭倩嵐)於民國91年7月3日向聲請
人請領信用卡使用(VISA CARD:NO:0000-0000-0000-000
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
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
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
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
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
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
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0年10月14日止共計消費簽帳
新臺幣68,733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44,712元為自
民國91年7月3日起至民國110年10月14日之消費款,新臺
幣23,121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900元為違約金。故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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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