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3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杰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參仟零壹拾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18317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57901元詹杰儒自民國110年10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79%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302344元詹杰儒自民國110年10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78%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0年度司促字第18317號)
(一)債務人詹杰儒於民國108年08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5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8月23日起至民國115年08月2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9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0年10月21日止累計475,992元正未給付,其中457,901元為
本金;17,660元為利息;43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詹杰儒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2月13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1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0年10月21日止累計317,021元正未給付,其中302,344元為
本金;14,67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