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8294號
TPDV,110,司促,18294,202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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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2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銀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捌佰捌拾玖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零參元整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
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一)債務人陳銀雪於 90年4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
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
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
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95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87,889元整未為清償(
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
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
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
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66,503元自95年12月14日起至10
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之部分,為債務人自95年
6月14日起至95年12月13日止,按信用卡約定條款規定,加
計已到期之利息14186元及已到期之違約金7200元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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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