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8282號
TPDV,110,司促,18282,202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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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2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洪鵬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畢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捌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
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
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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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