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8257號
TPDV,110,司促,18257,202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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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2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錦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捌仟零參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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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