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8244號
TPDV,110,司促,18244,202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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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2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文昌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柒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零柒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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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