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8222號
TPDV,110,司促,18222,2021110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2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代 理 人 邱瀚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均庭(原名魏麗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肆佰陸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零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
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自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