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218號
聲 請 人 蘇煜恩
相 對 人 蘇泂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向其借款,其委請第三人威新建設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新公司)開立支票付款予相對人,並 委由第三人李昭慶還款予威新公司,因相對人屆期未清償為 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依聲請人提出經相對人簽收之威新 公司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支票及李昭慶 匯入與票面金額相同款項至威新公司帳戶之匯款單,僅可釋 明李昭慶匯款1,500,000元予威新公司及威新公司支付1,500 ,000元予相對人,無從認定聲請人對相對人有借款債權存在 ,故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借款並無理由,本件支付命令之 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