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218號聲 請 人 蘇煜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泂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具體敘明本件請求原因事實。二、提出支票背面雖有記載相對人預支設計費訂金,惟支票付款 人及提出之匯款單匯款人均非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為債權 人之相關釋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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