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2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宏將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逢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歐麥迪媒體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洋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全方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祐
一、債務人歐麥迪媒體傳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
伍佰參拾萬捌仟陸佰參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全方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
陸佰壹拾萬零參佰零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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