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4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木川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守仁
周紋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一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守仁清償新臺幣肆仟陸佰肆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紋如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柒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玖
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延遲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
佰參拾參元。
五、債務人應各賠償聲請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按民法第205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16% 者,債權
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是本件聲請人姚木川、
周紋如請求逾年息16% 之利息部分,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
七、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十、如債權人對上開第六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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