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4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木川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守仁
周紋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一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第三人林淑英、蔡周虔係以何種方式借款於相對人蔡一
一,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如匯款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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