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255號
TPDV,110,司促,17255,20211123,5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2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奇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姜子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捌仟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拾萬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計算之利息。
三、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
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
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民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權人與相對人簽立之「北投停車場投資案」之投
資合作合約書和「八月黃金投資案」之投資合作合約書,惟
上開合約書未有利息滾入原本之約定,揆諸前開說明,依上
開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北投停車場投資案6-9月利息、八
月黃金投資案8月利息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債權人對第三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