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255號
TPDV,110,司促,17255,20211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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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2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奇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姜子凡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兩造間關於北投停車場投資合約,雙方所約定利息之利
率為何?有何依據?(若無約定,聲請人得依法定利率年息
百分之五主張)。
二、陳明相對人所償還之新臺幣23萬元,分別抵充償還兩造間北
投停車場投資合約、八月黃金投資合約所積欠之款項,數額
各為何?
三、陳明兩造間之違約賠償之依據為何?(由於聲請人所提兩份
合約並無違約賠償之約定,且附件二截圖亦無違約賠償之具
體內容,故有陳報之必要)。(聲請人之該項主張若為八月
黃金投資合約之利息請求,請明確表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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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