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925號
TPDV,110,司促,16925,2021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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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925號
聲 請 人 王致仁
相 對 人 李鳳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 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 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 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未歸還押租金為由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 命令,惟因未提出租賃契約書等證明有租賃關係存在之釋明 文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0年10月19日送達聲請人陳報址並寄 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有卷附裁定及 送達證書卷附可憑,該裁定依法於同年10月29日生送達效力 ,迄今仍未補正,顯未盡其釋明義務,其聲請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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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