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何明坤即達裕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達裕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存人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何明坤為達裕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達裕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達裕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主張:達 裕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聲報法院,聲請人 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聲請指定聲請人為達裕國際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股東會議事錄、 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 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聲請人之同意書 、保存簿冊及文件清單等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 0年度司司字第36號呈報清算人卷,查核無訛,其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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