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0年度,310號
TPDV,110,勞訴,310,2021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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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310號
原 告 陳正芬
被 告 奇禾互動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睿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聲請調 解,因調解不成立後,未為反對訴訟續行程序,視為已經起 訴,並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8日裁 定命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0月15 日寄存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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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奇禾互動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互動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