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0年度,124號
TPDV,110,勞訴,124,20211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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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
遣儲金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葛自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東烈李承錫間因110年度勞訴字第124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705,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1,56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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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