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504號
聲 請 人 王玉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奇資訊保安及網絡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
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奇資訊保安及網絡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繳納聲請費用。 經查:
㈠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第2項 請求相對人應自110年10月6日起至復職日止按月於當月5日 給付其4萬5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第3項請求相對人應自民 國110年10月6日起至復職日止按月提撥2700元至聲請人勞工 退休金專戶、第4項請求相對人取消資遣並確認考核內容是 否正確。核聲請人係因財產權事件聲請勞動調解,且聲請人 調解主張其於同年10月6日遭相對人違法資遣,而上開聲明 第1項、第2項、第3項、第4項請求均係以兩造間之僱傭關係 存在為前提,則自經濟上觀之,其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 的範圍,故不併計聲明第2項、第3項、第4項標的價額。 ㈡按勞工年滿65歲者,雇主得強制其退休,為勞動基準法第54 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是關於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標的價額 ,若權利存續期間不確定者,應推定其存續期間至勞工滿6 5歲退休時為止,該推定存續期間若逾5年者,應依勞動事件 法第11條之規定,以5年計算。本件聲請人為民國66年出生 ,起訴時僅44歲,距強制退休之65歲顯逾5年,揆諸前揭說 明,應以5年計算僱傭關係存在之利益,是以聲請人主張每 月薪資及每月應提繳勞工退休金之數額計算,調解聲明第1 項請求之標的價額為286萬2000元(=4萬5000元×12個月×5年 +2700元×12個月×5年),故本件標的價額為286萬2000元 。 ㈢本件勞動調解聲請,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 22條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如主文 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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