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465號
TPDV,110,勞補,465,2021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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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65號
原 告 謝安琪

曾俊龍

孫睿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懷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柏斯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
臺幣(下同)171,854元(計算式:96,000+52,687+23,167=171,
854),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惟本件原告所請求給付之上述金額,分別為資遣費,依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該部
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626元(計算式:1,880-《1,880÷3×2》=6
2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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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雅柏斯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