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852號
債 權 人 劉安芳
債 務 人 龔金娘
債 務 人 龔進興
債 務 人 龔冠綜
一、債務人龔金娘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龔金娘向其借款新臺幣(
下同)47萬元,詎清償期屆至,債務人龔金娘未依約還款,
由債務人龔冠綜將發票人為新發企業有限公司,面額47萬元
之支票交予債權人,詎該支票經提示遭退票,債權人再向債
務人龔金娘催討,債務人龔金娘乃偕同債務人龔進興承諾如
未依約還款債務人龔進興將過戶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權利範圍四分之一之土地予債權人,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侵害債權人之權利,乃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關係請
求債務人連帶賠償,並請求債務人龔金娘返還借款,爰聲請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即本
票所載,發票人僅為債務人,則債務人龔進興、龔冠綜非借
款契約之當事人,無向債權人還款之義務,且依債權人提出
之上開支票,無債務人龔冠綜之背書,難認債務人龔冠綜提
出上開支票予債權人,又債務人龔進興如確提出上開土地為
擔保,則債權人可依契約關係起訴請求債務人龔進興履行以
清償該借款,則依債權人提出之相關文件,難認債務人龔進
興、龔冠綜有何使債務之全部或一部陷於不能履行,故債權
人聲請對債務人龔進興、龔冠綜發支付命令,無理由,應予
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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