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字,110年度,4號
TPDV,110,勞小,4,2021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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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4號
上 訴 人 何玉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弘達流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2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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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達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