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50號
原 告 黃利敏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
賴可欣律師
被 告 李鎮湲
黃超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律師
徐紹鐘律師
呂宗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1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