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1050號
TPDV,109,重訴,1050,20211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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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50號
原 告 黃利敏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
賴可欣律師
被 告 李鎮湲
黃超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律師
徐紹鐘律師
呂宗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1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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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