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22號
原 告 蘇彩雲
訴訟代理人 丁威中律師
被 告 蘇美暖
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律師
被 告 蘇東陽
蘇東昇
蘇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2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蘇東海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 惟億茂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茂南公司)代表人蘇東 海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二人同名但並非同一 人。原告主張億茂南公司之股權為被繼承人蘇東海之遺產, 應補正被繼承人蘇東海有投資億茂南公司(下稱億茂南公司 )股權之證明。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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