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08年度,54號
TPDV,108,重家繼訴,54,2021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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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瑞禎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6樓
林瑞麒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0樓
林瑞麟

林瑞芬
林瑞芳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奕華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
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 為 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聲請補 充判決(或裁定)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 漏 者為限,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最高法院64年 度台 聲字第65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所稱原判決漏未審酌事項,係屬不服本院所為 判決之理由,非屬原判決就訴訟標的之裁判有脫漏之情形 ,是其聲請補充判決,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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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