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5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富雄
上列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即原告翁榮華間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
對民國 110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
訴人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