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2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麗貞
訴訟代理人 卓家立律師
黃沛頌律師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麗雅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代理人 曾憲忠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英哲律師
蔡湘蓁律師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盛文
訴訟代理人 陳清怡律師
複代理人 邰怡瑄律師
尤薏菁律師
孫靖甯律師
被 告 林麗玲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群翔
林珊羽
林明玲
上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110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 ,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