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617號
原 告 蔣如陵
被 告 徐堯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09年度易字第300號),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徐堯被訴妨害自由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300號判決諭知無罪,依首開規定,原告蔣如陵對被告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洪翠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