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549號
TPDM,110,附民,549,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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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16號
110年度附民字第549號
第511號
第495號
原 告 朱乃驊
許小娟
潘玉龍
黃翔
被 告 楊筱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9年度金訴字第21號),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楊筱玲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朱乃驊 、許小娟、潘玉龍黃翔崧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玉琦          法 官 吳志強
          法 官 吳承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文達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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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