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399號
原 告 鍾嘉元
被 告 尤郁茹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7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 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 之;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 第503條第1項前段均有明文。
四、經查:
㈠被告尤郁茹被訴幫助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刑事 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原告鍾嘉元對被告所提之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
㈡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劉庭維 法 官 郭又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