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380號
原 告 柯明雄
被 告 黃俞諺
陳依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69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 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分別定有明 文。又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 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同法第489條第2項亦有明定。二、經查,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69號被告黃俞諺被訴妨害自由及 被告黃俞諺、陳依萍被訴共同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業經本 院於110年11月17日判決諭知管轄錯誤,並移送臺灣基隆地 方法院,揆諸首開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併為同一諭 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