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57號
原 告 李文華
訴訟代理人 莊添和
被 告 李鴻翊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陳震邦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446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鴻翊、陳震邦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李文華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許峻彬
法 官 蕭如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書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