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10年度,37號
TPDM,110,自,37,2021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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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自字第37號
自 訴 人 謝鎰丞 年籍詳卷


代 理 人 張靜律師
童行律師
被 告 李進勇 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房彥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駁回。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法院或受命法官,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自訴人  、被告及調查證據,於發見案件係民事或利用自訴程序恫嚇 被告者,得曉諭自訴人撤回自訴。前項訊問不公開之;非有 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第一項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 案件有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四條 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自訴,並準用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為刑事 訴訟法第326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按「誣告罪之成立  ,以犯人明知所訴虛偽為構成要件,若誤認有此事實,或以 為有此嫌疑,自不得遽指為誣告。」,有最高法院20年上字 第717號判例可資參照;又「刑法之誣告罪係以使他人受刑 事或懲戒處分為目的,而為虛偽申告之犯罪。其誣告之方式 為告訴、告發、自訴或報告、陳情,均所不問。又申告人所 訴之事實,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 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申告人 因缺乏誣告之犯意,亦難成立誣告罪」,亦有同法院95年度 台上字第1758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三、自訴人係以上開自訴意旨資為被告涉犯誣告罪之論據。惟查 :
㈠被告係因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自下而上之相關承 辦局、處人員以自訴人於民國(下同)110年1月11日總統大 選後,一直不相信817萬票之總統選舉結果(按:自訴人於 自訴狀第2頁自承),而署名「凍未條哥呼籲,在YOUTUBE網 路平台公開上傳「可疑程式得到的結論…魔術大賭局,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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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㈡微論被告代表中選會移送告發之事實,乃取自YOUTUBE網路平 台等媒體報導,亦檢送相關事證為據,既非虛構、捏造,厥 為依據事實認自訴人有犯罪嫌疑而為公的(義務)告發,有 如上述,且縱係因誤認或懷疑而為移送告發,嗣經檢察官處 分不起訴或為法院裁判無罪,依上揭判例及裁判意旨,亦不 能遽認犯有誣告罪名,要無疑義。且查:本院受命法官為調 查自訴人委任自訴代理人自訴被告李進勇誣告之事實及證據 是否合法有據,構成要件是否該當等,因依刑事訴訟法第32 6條於110年11月2日庭期對自訴代理人詢以「法官問:請自 訴人陳述自訴要旨。自訴代理人張靜律師答:陳述自訴要旨 詳如刑事自訴狀所載。李進勇中選會的主委,是公務員  ,在109年1月11日的總統選舉日,蔡英文總統獲有817萬票 當選連任,因為票數非常的高,引起臺灣民間甚至海外僑界 各方議論,選舉結束迄今,都有人藉由各種網路平台質疑81 7萬票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可能性,但是我要特別強調,李 進勇是台大法律系畢業,做法官多年,他不會不知道,侮辱 跟誹謗的區別,這個案子自訴人固然由言語上說東森電視台 有嫌疑,完全沒有、既沒有提到中選會,也沒有提到各地的



選務機關,更沒有抽象似的謾罵任何人,結果李進勇決定將 自訴人移送法辦,所以我們認為他顯然涉有誣告罪嫌。法官 問:中選會移送告發自訴人及其他人等,是依據中選會從承 辦員層層往上簽准蓋了十多個章,最後由被告批准移送,你 何以認為李進勇必須負責這個誣告罪(提示本院卷二第23至 26頁並告以要旨)?自訴代理人張靜律師答:所有人都有誣 告罪,十幾個都有誣告罪,只不過我不想告其他人,暫時不 想告,如果庭上認為這樣就不需要李進勇不需負責,那我通 通都告好不好,我就通通追加,我現在來追加葉芷欣、唐效 鈞,有三、四個章看不出名字,如果你這樣講的話我通通告 ,如果庭上認為這樣李進勇不需負責,我就通通都告,但是 我先保留好不好,我要跟庭上講理,講理的是什麼,刑事訴 訟法規定,公務員知有犯罪嫌疑者就要告發、可以告發沒有 錯,這是他本於他的確信說沒有罪,他才會把你告發,就像 我們一般老百姓,我認為自訴人有罪,我也可以告發他,那 我告發他我要負誣告的責任,好歹是要負,公家機關告發別 人就不用負誣告的責任嗎,我今天只不過認為,尤其李進勇 他是學法律的,這些人我不知道是不是學法律的,有些人可 能不是學法律的,也許他不是這麼清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但是任何人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法官問:中選 會移送的告發事實,是依據相關媒體報導而為告發,你如何 認為他有誣告的捏造事實的情形?自訴代理人張靜律師答: 請法官告訴我,相關媒體報導是哪個相關媒體,請你告訴我 ,問題就沒有嘛,你虛構一個前提幹嘛,那你為什麼要虛構 一個前提,你說相關媒體報導,相關媒體在哪裡嘛,在哪裡 告訴我,你告訴我,你不可以虛構一個說有相關媒體報導, 這整個他的公文簽呈看不出任何一個相關媒體報導。法官問 :你所檢附的相關事證,是不起訴或是無罪,其理由都是認 為這個是涉及言論自由範圍,或認為罪證不足,依照相關的 實務見解,你如何認定他有誣告罪嫌?自訴代理人張靜律師 答:實務見解,一個人告了另外一個人,被不起訴處分,固 然不全然都有誣告罪的問題,但所有的誣告罪都是因為一個 人告一個人所引起的,如果沒有人告就不會有誣告罪  ,所以我們認為李進勇既然代表中選會告了自訴人,就如同 一般老百姓李進勇或者是告自訴人一樣,都要接受有沒有 誣告罪的檢驗,這就是我們今天向鈞院自訴的原因,那我們 認為李進勇涉有誣告罪,是因為第一個他當過多年的法官, 知道該不該告,告的界限在哪裡,整個中選會的函,完全沒 有提到您剛才所說的相關媒體報導,也知道自訴人他的節目 沒有任何污辱中選會的字眼,完全沒有提到中選會,他憑什



麼告污辱公署罪,今天自訴人本人親自到場,待會會跟庭上 說明他有證據證明中選會確實在總統大選期間作票、作票、 聽清楚作票,我講了三次作票,待會自訴人會告訴您法官, 讓您大開眼界中選會怎麼作票的,所以李進勇明知道中選會 自己在作票,為了壓制言論自由,因為藉此以寒蟬效應,讓 全國的人民不要再提到817萬票怎麼產生的,所以他今天不 只是告自訴人,我在自訴狀有提到,庭上卻完全不處理也不 去調這些相關的資料,包括自訴人自己在桃園、在臺北被不 起訴處分的相關卷宗目前我都還沒有看到,因此我聲請鈞院 儘速調卷,讓我們好能夠來閱卷,甚至我的自訴狀有提到, 應該做一個總整理,所有李進勇代表中選會所告的臺灣全國 的老百姓,我不知道是有多少件,也許有幾千、幾百件都不 知道,增加了司法的訟累,造成了老百姓的不安,因為只要 提到這個總統的817萬票,提出質疑的全部移送法辦,這是 幹嘛,警察國家,還是法西斯主義,臺灣獨裁專制到這樣的 地步嗎,法院的法官不是為政府而存在的價值,是為了維護 人權才有法官,司法的設計是為制衡,問題是你們知道有什 麼用,我在幫你上課。」受命法官因見所調查刑事訴訟法第 326條規定事項業經查明,且自訴人及自訴代理人並未提出 足以證明被告涉犯誣告罪嫌之事證,亦未提出或無法提出足 以推翻上述㈠以資證明所提本件自訴事實及證據並無刑事訴 訟法第326條第3項之情形;復觀自訴代理人業已陳明自訴人 要以自作攜帶入法庭之數個看板當庭陳述總統選舉時中選會 有作票之證據,因此與調查事項無關,且係合議庭應決定調 查與否事項,非受命法官之職權,並被告既未在場,基於平 等原則,縱嗣有調查此部分之必要,亦應使被告在場表示意 見,以維對等法則,始符公平正義之旨,況自訴人及其代理 人僅係空言主張有作票之情,自無任其單方於調查程序時為 此陳述之必要,故受命法官即認調查程序完畢而諭知候核辦  ,本無不合。詎自訴代理人張靜律師於公開法庭竟重捶桌子 大肆咆哮、吼罵法官、恐嚇法官,一再以此方式要法官讓自 訴人陳述上述總統副總統選舉作票之情形,復對於受命法官 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與自訴人及同來之數名同夥共 同為上述犯行(此部分犯行當另行移送偵辦),受命法官因 而無法繼續執行職務,不得不暫行退庭。則自訴人及自訴代 理人既迄今仍無法提出被告有虛構事實而為誣告之事證,企 圖以上開將「法庭當作秀場」不遂,進而以不顧自身身分、 欠自重之大鬧法庭之非理性做法,以資掩飾其之自訴殊有刑 事訴訟法第326條第3項規定之同法第252條第10款情事,至 為明顯。




㈢綜上,受命法官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110年11月2日訊問自 訴代理人及調查結果,認為本件有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 款犯罪嫌疑不足之情,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3項裁 定駁回自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3項、第252條第10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尚諭 法 官 王令冠
法 官 李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璁潁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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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