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參與訴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987號
TPDM,110,聲,1987,202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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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987號
聲 請 人 何源

温凱文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温思婷

被 告 胡忠孝



選任辯護人 朱健興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被訴傷害致死案件(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3
9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何源温凱文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胡忠孝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刑 法第277條第2項之傷害致死罪嫌,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 8條第1項第1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因被害人何國誠 已死亡,聲請人何源温凱文均為被害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屬得為聲請訴訟參與之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及卷證 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 依法聲請參與訴訟等語。
二、按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犯罪之 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 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被害人死亡而不能 聲請者,得由其直系血親為之;又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 及辯護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 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 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 前段、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39號審理中,茲查 被害人因被告之犯罪行為而死亡,聲請人等為其一親等之直 系卑血親,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本院經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 人之意見(參本院110年度原訴字39號卷第107頁),斟酌上



揭案件情節、聲請人等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 請人等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 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本件聲請人等聲 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吳明蒼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韻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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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