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9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育榕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0年度執聲付字第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育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 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0年11月9日法矯署教字第00 000000000號函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余銘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