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958號
TPDM,110,聲,1958,202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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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9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展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展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為:受刑人徐展宸因傷害等案件,前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2年、4月(2次)、3月(8次)、5月,經減刑及定 刑後,目前於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於民國1 10年11月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因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查本件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移送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10年11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100172620號核准假釋,有該署 如上所述之函文暨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 案件資料表等件可憑,受刑人既經核准假釋,且尚在所餘刑 期中,而本院又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檢察官之 聲請自屬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筑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阮弘毅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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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