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2135號
TPDM,110,簡,2135,202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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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明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賴明志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iPhone 6s PLUS手機壹支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2罪)。 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 罰。
三、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犯後態度、所竊財物之價值 、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於定刑前、後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所竊得iPhone 6s PLUS手機1支,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且依同條第3項 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 1第1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緝字第1557號
  被   告 賴明志 男 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三芝區中山路1段三芝區 所32號(新北○○○○○○○○)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明志於民國110年5月4日下午5時許,因病前往臺北市○○區 ○○路0段00號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就醫時,因缺錢花 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進入該院區7樓第712號及 第713號病房,各竊得劉順智所有之iPhone 8 PLUS及方秀 芬所有之iPhone 6S PLUS行動電話各1具。嗣經劉順智發覺 後,在7樓電梯前將賴明志攔阻,賴明志坦承上情,並交出 上開iPhone 8 PLUS行動電話1具後,始查悉上情。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賴明志於警詢、偵訊及法院羈押庭調查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劉順智方秀芬於警詢時之證詞。 ㈢證人于周政施秉綬於警詢時之證詞。
㈣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6張。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又被告2 次竊盜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不同,請分論併罰。另未扣案 之行動電話1具,為被告犯本件犯行之所得,屬刑法第38條 之1所稱犯罪所得之範圍,既未實際賠償告訴人,請依同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同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檢 察 官 蔡正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慧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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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