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0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財福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213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公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最後 1行「為手淫行為」補充為「為手淫行為,同時眼睛看向A1 ,並不時露出生殖器」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上揭犯行之情節及對於 不特定公眾及A1造成之損害,兼衡其犯後於偵查中坦承犯行 之犯後態度,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家庭經 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5頁)及其曾因相同罪名經判處罪刑 確定之前科(未構成累犯)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耀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欣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