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5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貴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
字第1351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簡字第15
1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貴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14日13時49分許,在臺北市 ○○區○○○路0段000號「棉花田生機園地永春門市」內,徒手 竊取商品櫃上臺灣苦籽油1罐後,未經結帳隨即逃離現場。 嗣該店店員邱碧珠盤點貨物時發現短少,經調閱監視器畫始 發現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等 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已於110 年10 月12 日死亡,此有其個人戶籍資 料附卷為憑。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韶穎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