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0年度,2144號
TPDM,110,審附民,2144,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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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2144號
原 告 陳盈𢻯
被 告 陳柏翰

現另案在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
行觀察勒戒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0年度審易字第1814號、110年度審簡18
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歐陽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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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