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2070號
原 告 柯政言
送達代收人 林于歆
被 告 張秀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87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王筱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思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