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0年度,2006號
TPDM,110,審附民,2006,202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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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2006號
原 告 合邦商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啟棟
訴訟代理人 方品羚
被 告 李飛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審簡字第1719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賴鵬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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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邦商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