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0年度,1717號
TPDM,110,審訴,1717,2021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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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訴字第17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月卿


劉榮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73
14號、第30358號、第303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追加起訴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月卿劉榮華於民國109年12月 間加入通訊軟體Line帳號暱稱為「胡先生(昱成)」、「小 佑」、「David」及「劉先生」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 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女 三人以上所組成、以實施 詐術為手段之詐騙集團,楊月卿負責持人頭帳戶提領詐騙贓 款,劉榮華則向楊月卿收取詐騙贓款之收水工作。渠等2人 加入上開詐欺集團後,即夥同上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 團成年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不正方法取得 他人金融帳戶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楊 月卿取得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再由該詐騙集 團其他成員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劉鳳玉等人,致劉 鳳玉等人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匯款如 附表所示之款項至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後,楊月卿則持人頭 帳戶提款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將劉鳯玉等人所匯 入之款項提領一空,即在新北市○○區○○路000號麥當勞新莊一 店及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壹咖啡新莊中華店等地,將如 附表所示編號4、5所示之贓款交予劉榮華,以此方式共同詐 騙劉鳯玉等人。因認楊月卿劉榮華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項洗錢罪嫌,且與本院業已繫屬之110年度審訴字第1122號 案件(下稱前案;偵查案號為110年度偵字第27314號、第30 358號、第30359號)屬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所規定之一人 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 訴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所謂相牽連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係指:一、一 人犯數罪者;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三、數人同時在 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 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之4種情形。次按起訴之程序違 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文規定。三、經查,前案係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對陳建傑林靜怡陳世華共同對黎銹璉黃美玲鄭春霞盧正宗蔡真華吳慧瑜共同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 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而提起公訴,經本 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1122號分案審理。然本件係追加起訴 被告楊月卿劉榮華對附表所示劉鳳玉等6人共同犯前開罪 名,與前案之被告、被害人完全不同,核非刑事訴訟法第7 條所定相牽連案件,自不得對前案追加起訴。職是,揆諸前 揭說明,本件追加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附表:
編號 詐欺集團使用之人頭帳戶 被害人 被害人遭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提領時、地 提領贓款 1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魏順男) 劉鳯玉 於109年12月17日,假冒劉鳯玉姪子名義,向劉鳯玉佯稱:因工程款要繳貸款,急需現金,要求借款20萬元等語,致劉鳯玉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0年1月12日中午12時24分許 3萬元 於110年1月12日中午12時4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2萬元 1萬元 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維鈞) 劉林秀治 於110年1月12日上午11時許,假冒劉林秀治姪子名義,向劉林秀治佯稱:因做生意需要一筆錢周轉等語,致劉林秀治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0年1月12日中午12時56分許 13萬元 於110年1月12日下午1時3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 6萬元 6萬元 1萬元 3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維鈞) 張正宗 於110年1月11日下午4時許,假冒張正宗友人名義,向張正宗佯稱:急需12萬元生意周轉等語,致張正宗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0年1月12日下午3時38分許 12萬元 於110年1月12日下午1時3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 10萬元 1萬9,500元 王燕萍 於110年1月13日前某不詳時間,在蝦皮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手環訊息,俟王燕萍與之聯繫,即向王燕萍佯稱:需先匯款始出商品等語,致王燕萍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0年1月13日下午3時28分許 5萬元 1萬5,000元 於110年1月13日下午4時5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 10萬元(含被害人田姝妹匯至土地銀行之款項) 4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瑋苓) 楊珮玲 於110年1月13日下午1時10分許,假冒楊珮玲姪子名義,向楊珮玲佯稱:急需現金周轉等語,致楊珮玲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0年1月14日上午11時27分許 15萬元 於110年1月14日上午11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號 15萬元 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筱楓) 陳淑瓊 於110年1月14日下午12時30分許,假冒親戚名義,向陳淑瓊佯稱:有急事需要借錢等語,致陳淑瓊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0年1月14日下午1時8分許 10萬元 於110年1月14日下午1時5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6萬元 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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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