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0年度,1478號
TPDM,110,審訴,1478,202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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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14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任藍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13415號、第16665號、第17710號、第19501號、第20062號
、第22095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
19693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943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任藍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及 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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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