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03號
原 告 林崇傑
送達代收人 陳怡伶
被 告 陳家安
謝紫晴即勤天工程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03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余欣璇
法 官 廖棣儀
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