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0年度,1721號
TPDM,110,審簡,1721,2021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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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審簡字第17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岳蒼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10年度
偵字第910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0年度審易
字第1647號),經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下:
主 文
蔡岳蒼犯恐嚇危安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蔡岳蒼於本院準備 程序之自白(見審易字卷第32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 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法律適用: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量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解決糾紛,竟恐 嚇被害人,法治觀念淡薄,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 ,且與告訴人彭心怡和解成立並賠償新臺幣30萬元,有和解 協議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受話者:告訴人)在卷可證, 確有積極彌補損害,態度良好,兼衡其於本院準備程序自陳 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現職○○業、未婚、無子女、無負債等 生活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無何前科之素行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儆懲。
 ㈢緩刑之說明: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且於本院坦承犯行,並已賠償 告訴人所受損害,業如前述,本院斟酌上情,認被告經此偵 、審程序及刑之宣告,自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本 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法宣告緩刑2年 ,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依法 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判決書據上論



結部分,得僅引用應適用之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楊石宇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友寧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賴鵬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9101號
  被   告 蔡岳蒼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號0樓            居○○市○○區○○○路000巷00號0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岳蒼(涉犯傷害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1 月17日1時許,在○○市○○區○○○路000號內,對於彭心怡出言 恐嚇稱:「ㄎ一吼郎敢(閩南語)」、「讓你走不出這家店」 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彭心怡,致彭心怡心生 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彭心怡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蔡岳蒼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於前開時、地有與告訴人彭心怡有稍微手腳摩擦且自身是處於酒醉狀態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彭心怡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證 被告有以前開言詞恐嚇告訴人之事實。 3 證人楊岳於警詢中之證述 被告有以前開言詞恐嚇告訴人之事實。 4 監視錄影拍翻照片 被告與告訴人有於前開時、地發生爭執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檢 察 官 楊石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鍾宜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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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