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0年度,1676號
TPDM,110,審易,1676,202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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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16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澤



選任辯護人 羅天佑律師
吳霈栩律師
陳絲倩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
25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之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314條前 段之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於本院辯論終結前 之民國110年11月10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 卷可稽(見審易字卷第39頁),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賴鵬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2579號  被   告 何澤榕(○○籍)
男 00歲(民國00年【西元000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護照號碼: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澤榕於民國110年3月11日上午11時24分許,在臺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000000○○店內點餐時,因不滿黃立坤指稱其 詢問店員起士種類之音量過大,何澤榕與黃立坤因而發生爭 論,何澤榕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000000○○店點餐櫃檯 前之不特定得共見共聞處所,接續以「沒有睪丸那個男人」 、「不要像個烏龜龜頭縮回去…shit…」及「沒有睪丸的人 會說話嬌心嬌氣說話的」等語辱罵黃立坤,致生損害於黃立 坤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黃立坤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何澤榕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於上開時、地,以「不要像個烏龜龜頭縮回去…shit…」等語辱罵告訴人黃立坤之事實。 2 告訴人黃立坤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被告接續以「沒有睪丸那個男人」、「不要像個烏龜龜頭縮回去…shit…」及「沒有睪丸的人會說話嬌心嬌氣說話的」等語辱罵告訴人之事實。 3 證人溫美雲即000000○○店店員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訴。 證明被告何澤榕於上開時、地,因不滿在000000○○店內用餐之告訴人,上前勸阻被告不要因為士選擇問題對證人溫美雲那麼兇,即以「沒有睪丸那個男人」、「不要像個烏龜龜頭縮回去…shit…」及「沒有睪丸的人會說話嬌心嬌氣說話的」等語辱罵告訴人,當時除告訴人、被告外,尚有其他3名客人在場之事實。 4 000000○○店之現場錄影光碟及本署檢察事務官製作之勘驗報告1份。 佐證被告確有以「沒有睪丸那個男人」、「不要像個烏龜龜頭縮回去…shit…」及「沒有睪丸的人會說話嬌心嬌氣說話的」等語辱罵告訴人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檢 察 官 李 頲 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馬 玉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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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